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669號
原 告 濃厚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即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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