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3693號
KSEV,96,雄簡,3693,20070620,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群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69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20日下午3 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DZ0000000 │新臺幣貳拾柒│民國95年7 月31│自民國95年7 月31日起至│
│新光銀行 │萬玖仟陸佰捌│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北高雄分行 │拾元 │/ 民國95年7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31 日 │ │




├─────────┼──────┼───────┼───────────┤
│QL0000000 │新臺幣壹拾玖│民國95年8月31 │自民國95年8 月31日起至│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萬零貳拾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高雄分行 │ │/ 民國95年8月 │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 │ │31日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