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3385號
KSEV,96,雄簡,3385,2007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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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玄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25日上午10時1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 證基金暨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及催收查 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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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