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3220號
KSEV,96,雄簡,3220,200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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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吉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   告 太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7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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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3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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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 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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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月10日 │1,000,000 │AU0000000 │太上工程有│臺灣中小企業│
│ │ │元 │ │限公司 │銀行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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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