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75號
TYDM,106,聲,2175,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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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邹毅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及利息(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邹毅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邹毅強因犯槍砲案件,經依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 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邹毅強 因槍砲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10萬元,由受刑人繳納同額現金後,業於民國104年3月 23日獲釋,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 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之情 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 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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