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858號
TYDM,106,聲,1858,2017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輝
具 保 人 湯高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106 年度執字第425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湯高泳因被告吳振輝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額,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 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 號 裁定參照)。故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仍在逃匿中者為 限。經查,聲請人前於106 年6 月2 日以被告逃匿為由向本 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惟被告於同日即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 份在 卷可稽,是被告已非在逃匿中,即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保證金。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