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96年度,19號
MKEV,96,馬簡,19,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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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馬簡字第19號
原   告 乙○○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已提出起訴狀
於法院,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但原告所提之起訴狀,欠缺乙○○丙○○
簽名或蓋章,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該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
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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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