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9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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