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96年度,90號
MKEV,96,馬小,90,200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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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9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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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