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馬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 1款、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000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