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馬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5月31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9622604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乙○○互相鬥毆,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扣案安全帽壹頂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4月15日10時15分許。(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口順風崗處。(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甲○○、乙○○之陳述。
(二)證人鄭正修、林冠龍之陳述。
(三)現場照片、現場圖。
(四)扣案安全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