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簡字第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6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
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五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借款(中期一般機關團體職工放款0000000)、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土地銀行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繳納單結清本息查詢單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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