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2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6月15日上午9時3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第2法庭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帳單請求明細表、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通知書(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目前收入不穩定,無法負擔利息及不同意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被告所為抗辯不足取,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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