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6年度,462號
FYEV,96,豐簡,462,2007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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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雪山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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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雪山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