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林鄭玉花即達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被 告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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