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582號
PCDV,106,司促,16582,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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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吳建維
債 務 人 黃毓伶
一、債務人吳建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
  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七五之計付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黃毓伶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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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