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75號
KSDV,96,拍,1475,200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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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3 年11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8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3 年11月5 日起至民國113 年11月4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 民國91年5 月31日信託予相對人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 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民國95年5 月19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6 月28日向 案外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0,000,000元,還款 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所載計算,分期平均攤還 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 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1年7 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貸款轉讓合約正本 及臺灣新生報影本、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1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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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