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101號
KSDV,96,拍,1101,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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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宏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庚○○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相對人①林鴻明王金福林鴻道於民國91年9 月25日、 91年9 月25日、91年9 月25日、93年5 月24日、91年6 月19 日分別將其部份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相對人丙○○戊○○己○○乙○○庚○○林鴻道林鴻明於民國 91年3 月12日將其部份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於相對人宏 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登記完畢。
三、相對人等自民國民國68年10月29日起陸續將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①50,000,000元② 60,000,000元③290,000,000 元④225,000,000 元⑤ 738,200,000 元⑥1,273,888,000 元整之抵押權予聲請人, 目前設定本金最高限額合計共2,637,088,000 元整,擔保借 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在案。
四、嗣借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3 月21日邀同杜 明福、林鴻道林鴻明丁○○辛○○○為連帶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1,860,000,000 元整之授信總額度約定書及短期 授信合約書,嗣後分別於民國89年2 月14日及89年11月15日 向本行申請貸款1,200,000,000 元660,000,000 元整,並陸



續簽訂增補契約,且追加游定俊為連帶保證人,惟本二筆貸 款業已於94年3 月31日到期,借款人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仍未清償,目前本金尚餘1,854,000,000 元整。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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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