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6年度,67號
KSDV,96,審除,67,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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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名典體育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11月 16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催字第16 36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書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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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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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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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來通訊行林│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7,577元 │95年10月31日 │WA0000000 │ │
│ │忠智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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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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