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林柏瑞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 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聲請法院代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管理報酬之規定,於法院依民 法第1178條第2 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亦有其適用,非 訟事件法第78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108 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 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依法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67號 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 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 事項為公示催告,且於95年3 月8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又 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坐落於高雄縣梓官鄉○○段0000-0 000 地號等土地共計5 筆,總值為新台幣(下同)6,323,95 9 元。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得知被繼承人甲○○尚積欠高 雄縣梓官鄉農會15,000,000元、曾警芳120 萬元債務尚未清 償,此外並無其他債權人、債務人、受遺贈人等向聲請人申 報債權、債務或願受遺贈,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 已經債權人高雄縣梓官鄉農會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民事 執行處以94年度執字第55853 號處理中,預計未來除向國稅 局申報遺產稅之外,尚須辦理遺產管理登記(未經強制執行 遺產之部分)、清償債權及管理終結呈報法院,而聲請人為 管理本件遺產,業已支出2,314 元,聲請人經鈞院執行處數 次函詢本案執行必要費用,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甲○○於93年3 月1 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108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
1 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 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 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 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外,另據其提出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本院95年度家催字 第67號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9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 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測量查封登記書、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95雄院隆民儉94執字第55853 號命 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96270 號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 字第3407號支付命令、聲請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遺 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96雄院隆民儉94執字55853 號函 各1 份、林柏瑞律師函文及陳報函各2 份、照片4 張、土 地登記謄本5 份、規費收據6 份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 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核定其總值6,323,959 元,土地筆數達5 筆,其債權人高雄縣梓官鄉農會所陳報 之債權為15,000,000元、債權人曾警芳所陳報之債權為1, 20 0,000元,此外已無其他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其 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及聲請 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 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將繼續處理申報遺產稅事宜等情; 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 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並參酌本件如由 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 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 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 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 萬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