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2088號
KSDV,96,促,52088,2007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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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20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蘇玉華即雄友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陸仟貳佰貳拾
  陸元,及自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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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