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調偵字第293 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 夫妻,而黃懷萱亦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 ○基於通姦之犯意,黃懷萱基於相姦之犯意(黃懷萱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結),分別於民國102 年1 月間某日、103 年10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內,為性交行 為共2 次,後黃懷萱分別於102 年10月7 日產下1 子黃○偉 (真實姓名詳卷)、103 年12月1 日產下1 子黃○寶(真實 姓名詳卷)。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乙○○ 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 刑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 6 年5 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為 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