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5號
TYDM,106,易,505,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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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ERY USTAVIA DONY(印尼籍)
      HAMDAN NISA(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ZERY USTAVIA DONY 、HAMDAN NISA 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ZERY USTAVIA DONY 、HAMDAN NISA 涉犯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同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 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2 人涉犯前揭犯行,渠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 人於 短暫之期間內,即多次涉犯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堪認被告 2 人係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5 款等羈押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 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實施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ZERY USTAVIADONY 、HAMDAN NISA 後,審酌被告2 人雖均僅坦承有3 次攜帶兇 器竊盜之犯行,然本件有證人即告訴人劉宗翰李健瑀、呂 昕澔、安喬治王振庭傅煜豪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權海 東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被告 2 人手機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參,並有鋼鎖剪1 把扣案可 資佐證,堪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被告2 人於起 訴書所載之105 年10月初至105 年12月16日之如斯短暫之期 間,即涉犯有9 次之攜帶兇器竊盜之犯嫌,已堪認被告2 人 係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並衡酌被告2 人持客觀可供兇 器使用之鋼索剪,而任意下手行竊,渠等所為業已嚴重破壞 社會秩序,兼衡被告2 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司法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認羈押被告2 人係屬適當、必要,且該羈押之必 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認被告2 人原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著自106 年7 月14日起延長 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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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