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06年度,10號
IPCM,106,刑智聲,10,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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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茅中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茅中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茅中威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 5 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 定,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 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 字第10601683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4 頁),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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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