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991號
債 權 人 裕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三麒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三麒汽車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
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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