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9891號
KSDV,96,促,49891,200706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891號
債 權 人 田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捷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