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971號
TYDM,106,審訴,971,2017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28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淑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
二、犯罪事實:
葉淑娟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毒聲字第8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104 年12月1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 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 第2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 106 年2 月26日中午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梅高路某處,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 年3 月1 日晚間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陽光山林社區 ,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3 月2 日上午10時許,為警在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1 鄰產業道 路查獲,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安非他命類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葉淑娟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之自白。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為供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 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 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
經查,被告用以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 所用之香菸、玻璃球,因未據扣案,且此為一般市面上即 可購入之物,價值亦非高昂,則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 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 益甚微,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所有及其價額 ,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為免執行困難及過 度耗費公益資源,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 條第5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