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6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全國企業行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九十六年
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零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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