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8607號
債 權 人 英倫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自然心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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