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480號
TYDM,106,審易,480,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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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龍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6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480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龍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龍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 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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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