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458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楊智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22514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楊智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楊智棋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 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 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 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覆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拘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函覆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及拘提報告等 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 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