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207號
TYDM,106,審易,1207,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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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家輝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金融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 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以一本帳戶新臺幣(下 同)30,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某時許,將其 所申辦之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 寄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自稱「林檬」之詐騙集團成員收 受,並依「林檬」指示將上開2 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均變更為 「556677」。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存摺影本、提款卡 後,未給付黃家輝出售上開帳戶之對價,並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郭立怡等6 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家輝上開永豐 銀行或郵局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案經 郭立怡、孫佳琪、洪蒼鐸及詹家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家輝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立怡、孫佳琪、洪蒼鐸、詹家鳳、證人即被 害人郭盈紹、曾心榆於警詢之證述。
㈢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照片、永豐商業銀行金融資料查 詢回覆函及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5 年12月12日儲字第1050225137號函、105 年12月 5 日儲字第1050218598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




㈣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其所申辦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予詐 騙集團成員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 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林檬」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等6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就附表編號1 所示 之告訴人郭立怡及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郭盈紹各有2 次 匯款之行為,惟此係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郭立 怡及被害人郭盈紹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各成立一詐 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害人郭盈紹於105 年9 月28 日晚間10時24分許轉帳29,98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部分, 應予補充。
㈢被告以一交付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 人遭詐騙而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
㈣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思慮未果,竟出售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 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 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 被告之行為,將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 本案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遭詐騙金額等,暨被告之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又被告出售上開帳戶、金融卡還沒有拿到錢等情,業據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本案 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 詐騙方式 │ 證 據 │
│號│ │ │ │
├─┼────┼─────────────┼────────────┤
│1 │郭立怡 │105 年9 月28日晚間6 時許,│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接獲偽以賣家「讀冊生活」及│ 明細表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⒉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
│ │ │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佯稱│ 表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遭設定為扣款13期,需依指│ 紀錄表 │
│ │ │示前往ATM 操作解除付款設定│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 │ │,致郭立怡陷於錯誤,而於同│ 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日晚間8 時40分許及9 時16分│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許,將29,985元、29,980元以│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跨行存款之方式,分別轉帳至│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 │ │黃家輝之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 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帳戶內。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案件紀錄表 │
├─┼────┼─────────────┼────────────┤
│2 │孫佳琪 │105 年9 月28日晚間7 時3 分│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 │ │許,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衣芙│ 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日系」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採│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貨到付款時,在簽收時誤簽為│⒊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 │ │信用卡付費,需依指示前往AT│ 專線紀錄表 │
│ │ │M 操作解除信用卡之付款設定│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 │ │,致孫佳琪信以為真,因而於│ 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同日晚間8 時34分許,將18,9│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85元轉帳至黃家輝之永豐銀行│ 案件紀錄表 │
│ │ │帳戶內。 │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 │
├─┼────┼─────────────┼────────────┤
│3 │洪蒼鐸 │105 年9 月28日晚間7 時18分│⒈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
│ │ │許,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莫古│ 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里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
│ │ │作業疏失,遭設定為扣款12期│ 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付款設定,致洪蒼鐸陷於錯誤│ 紀錄表 │
│ │ │,因而於同日晚間8 時3 分許│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將80元轉帳至黃家輝之永豐│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銀行帳戶內。 │ 表 │
├─┼────┼─────────────┼────────────┤
│4 │郭盈紹 │105 年9 月28日某時許,接獲│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 │自稱賣家「衣芙網購」之工作│ 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扣款12│⒉存摺影本 │
│ │ │期,需依指示前往ATM 操作解│ │
│ │ │除付款設定,致郭盈紹陷於錯│ │




│ │ │誤,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 │
│ │ │許及10時24分許,將29,980元│ │
│ │ │、29,980元以跨行存款之方式│ │
│ │ │,分別轉帳至黃家輝之郵局帳│ │
│ │ │戶內。 │ │
├─┼────┼─────────────┼────────────┤
│5 │曾心榆 │105 年9 月28日晚間8 時許,│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 │ │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衣芙日系│ 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及玉山銀行之工作人員,佯│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 案件紀錄表 │
│ │ │失重覆出貨,需依指示前往AT│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M 操作解除付款設定,致曾心│ 專線紀錄表 │
│ │ │榆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晚間│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 │ │8 時40分許,將28,913元轉帳│ 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至黃家輝之永豐銀行帳戶內。│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交易明細表 │
├─┼────┼─────────────┼────────────┤
│⒍│詹家鳳 │105 年9 月28日晚間9 時許,│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接獲自稱電視購物台之工作人│ 專線紀錄表 │
│ │ │員,佯稱其先前訂購商品,因│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 │ │作業疏失將購物品項訂為12組│ 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需依指示前往ATM 操作解除│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設定,致詹家鳳信以為真,因│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而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許,將│ │
│ │ │29,987元轉帳至黃家輝之郵局│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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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