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6595號
債 權 人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碧海鄉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陸拾萬元②壹佰陸拾萬
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②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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