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98號
TYDM,106,審交易,98,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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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儒
      徐陳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聖儒於民國105 年8 月 12日夜間7 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往楊梅方向駛至與德育路交岔路 口欲右轉時,本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且當時天候晴,仍有日間自然光線,為乾燥無缺陷柏 油路面,亦無障礙物而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為上揭注意,即貿然右轉,適有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亦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為上揭注意之被告兼告訴人徐陳堃,亦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自後方駛至,兩車因而避煞 不及,發生碰撞後均人車倒地,被告兼告訴人陳聖儒受有右 側外踝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被告兼告訴人徐陳堃受有肢體多 處擦傷、左腹部挫傷併腹壁擦傷、左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兼告訴人2 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2 人已達成和解,並均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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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