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97號
KSDM,96,訴,897,2007061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
第2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2 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丙○○原名黃正義)自民國92年3 月間起至94年10月22日 止,在翌睿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77號, 下稱翌睿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送運貨品與客 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賭博而缺款 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 表1 所載之時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1 所示之客戶 交與翌睿公司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 己,金額共達新臺幣(下同)87萬6160元;而其復承上開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 括犯意,利用翌睿公司配發與其預備貨品(於客戶有臨時急 用時,得直接由業務員出貨與客戶)之機會,連續於如附表 2 所載之時間,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2 所示之貨品,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侵占貨品價值共計 18萬5700元),再私自販售與他人,將售出款項留作己用, 並連續於各侵占貨品之當日,在翌睿公司之制式保管單上, 填具其所侵占之貨品品項、數量,及偽造如附表2 所示之客 戶簽名、簽字,再持向翌睿公司人員行使,表示該等客戶有 向翌睿公司訂購如附表2 所示之貨品,以避免翌睿公司發現 其有侵占該等貨品,足生損害於翌睿公司及如附表2 所示之 翌睿公司客戶。嗣因翌睿公司發覺其許多客戶未能如期繳付 貨款,經詢該等客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翌睿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 卷附之翌睿公司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新知電器數位館 付款支票託收紀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而公訴人及被告丙○○,就上開書面陳述未於本院審理過程 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前開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屬正 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 ,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內容,業經其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經本院提示後, 被告及公訴人對其證據能力不爭執,是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並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自應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翌睿公司負責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 (見偵1 卷第33、34頁、本院卷第49、50頁),並有被告簽 立以表示有為本件侵占犯行之切結書(見偵1 卷第4 至6 頁 )、被告簽發以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失之本票(見偵1 卷第6 、7 頁)、翌睿公司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見偵1 卷第 8 至10頁)、被告製作與「亞洲」、「欣宏昌」2 家公司之 收據(見偵1 卷第11頁)、新知電器數位館付款支票託收紀 錄(見偵1 卷第12頁)、如附表2 所示之偽造保管單(見偵 1 卷第14至26頁)在卷可稽,則被告前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至 公訴意旨謂被告如附表2 所示之犯行,係先偽造如附表2 所 示之保管單後,持向翌睿公司佯稱客戶訂貨,因而領得如附 表2 所示之貨品後,再將之挪為己用部分,要與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所述之犯罪手法不同(見本院卷第53頁、第65頁背面 ),且卷內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不實, 是關於被告侵占如附表2 所示貨品犯行之情節,自應以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所陳即前揭犯罪事實所認定者為據。另依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其認被告侵占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款項 之金額1 萬6640元,並謂被告侵占如附表2 編號2 所示貨品 中,關於大通數位電視盒之數量為1 台,而侵占如附表2 編 號19所示LOTO-P型光碟機之數量為1 台乙節,其中關於如附



表1 編號3 部分,公訴意旨為此認定,主要係以被告於94年 4 月25日簽立切結書(見偵1 卷第5 頁)上所載之侵占總金 額,減去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客戶以外客戶之應收帳款為據 ,然觀諸該切結書上所載之如附表1 編號3 侵占金額,係記 載1 萬7400元,而非1 萬6640元,雖該1 萬7400元之金額與 其他項之金額相加,要與該切結書上所載之總金額不符,然 此係計算該總金額時,有去除零頭之金額所致,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是公訴意旨於此 尚有誤認;另關於附表2 編號2 、編號19部分,起訴書所示 被告侵占貨品之價值,就附表2 編號2 部分,係侵占大通數 位電視盒2 台及床頭組音響1 組加總之結果,而就附表2 編 號19部分,則係侵占5 台LOTO-P型光碟機總計之金額,且依 該2 部分之保管單所示(見偵1 卷第17頁、第19頁背面), 亦係填載大通數位電視盒2 台、床頭組音響1 組(附表2 編 號2 部分),及LOTO-P型光碟機5 台(附表2 編號19部分) ,故起訴書於此應係誤載,應予訂正。至於被告行使如附表 2 所示之偽造保管單後,雖自翌睿公司回補取得如附表2 所 示之貨品,而似涉有詐欺取財犯行,然其行使該等偽造保管 單之目的,僅係為避免翌睿公司發覺其侵占貨品之犯行,業 如前述,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再處分該等回補取得之 貨品情形,是尚難遽認被告就此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而得謂其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 修正公布施行,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之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相較,刑法分則中關於有 罰金刑之規定者,在修法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 元即新 臺幣3 元(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係關於最高度 刑提高之規定,尚與最低度刑無關),而在修法後則係新臺 幣100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行 為人,是若行為人所犯罪行之法定刑有罰金刑者,即應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行為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處斷。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其法定刑中 有罰金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 5 款規定,定其罰金刑之最低度刑。至亦於95年7 月1 日施 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 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元」,未就各該



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 依現行、有效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此一裁判時法,取代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上開規定之最 高度罰金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核被告侵占如附表1 所示貨款及如附表2 所示貨物之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偽造如附表2 所示保管單並持向翌睿公司行使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2 所示 簽字、簽名之偽造署押行為,乃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前開刑法修正時刪除,此 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自屬法律有所變更,而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上 開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倘予分論併罰,顯較 將之以連續犯論以一罪不利,是若該等業務侵占、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得依舊法論以連續犯時,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舊法規定處斷。另按,上開刑法之修正,亦 刪除舊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業務 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若認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 正前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依修正後之刑法,則應予 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未有利於被告 ,此時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舊法關於 牽連犯之規定處斷。查本件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為之,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 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依據前揭說明,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 條 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一己之貪念,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貨 品侵占入己,復行使上開偽造之保管單,非但有虧職守,並 嚴重損及他人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且先前已有因犯業務侵 占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竟仍為本件犯行,顯然未能知所悔悟、警惕,然念 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以其對告訴人所造成之 損害,及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受損全部金額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㈤、被告於如附表2 所示保管單上偽造之簽名、簽字,均係偽造 之署押,雖該等保管單並未扣案,但既經告訴人提出其影本



作為證據,信其當未滅失,是其上之前開偽造署押,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 如附表2 所示之保管單,係告訴人交與員工使用之制式保管 單,屬告訴人所有之物,並非被告所有,是不就該等保管單 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 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3 所示時間,在翌睿 公司之制式保管單上,填具如附表3 所示之貨品,偽簽如附 表3 所示客戶之簽名以製作不實之保管單,據以持向翌睿公 司佯稱客戶訂貨,領得如附表3 所示之貨品後挪為己用,足 生損害於翌睿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告 訴人提出本件告訴時,有檢附如附表3 所示之2 紙保管單作 為佐證(見偵1 卷第15、25頁)為據,然訊據被告則堅詞否 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如附表3 所示之保管單,均係客 戶所自行簽立,伊並未偽造該等保管單向翌睿公司領取貨品 等語。經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上開2 紙保管 單,伊無法判斷是否係被告偽造之筆跡,當初告訴時所提出 之保管單,係依據被告本身之陳述及客戶之反應,而整理該 等保管單提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9、50頁),是依證人乙○ ○之證詞,已無法確認被告是否有偽造如附表3 所示之2 紙 保管單,而向翌睿公司領取其上所載貨品之情;再者,經本 院比對如附表3 所示之2 紙保管單與如附表2 所示之22紙保 管單結果,如附表3 所示2 紙保管單上所簽劃之表示空白欄 位內無其他貨品記載之符號,與如附表2 所示22紙保管單內 之上開符號,均有所不同,且如附表3 所示2 紙保管單上之 簽字、簽名位置,均係在上開符號之下方,與如附表2 所示 22紙保管單之簽字、簽名位置,均係在前開符號之旁邊,亦 有差異,是以此等書寫習慣之差異,益徵被告所辯尚非無據 ;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 所指之此部分犯行,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 若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所示,亦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犯行,分別具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9 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公司簡│貨款金額 │
│ │ │稱或人名) │ │
├──┼──────┼────────┼─────┤
│ 1 │93年11月間 │宏笙、立榮等2家 │19萬3200元│
├──┼──────┼────────┼─────┤
│ 2 │94年1 月間 │慶明 │1 萬9700元│
├──┼──────┼────────┼─────┤
│ 3 │94年1 月間 │大成 │1 萬7400元│
├──┼──────┼────────┼─────┤
│ 4 │94年1 月間 │誠源 │2 萬3000元│
├──┼──────┼────────┼─────┤
│ 5 │94年1~2月間 │金義興 │4 萬800 元│
├──┼──────┼────────┼─────┤
│ 6 │94年1~3月間 │王育群 │1 萬8500元│
├──┼──────┼────────┼─────┤
│ 7 │94年1~3月間 │賴憲同 │1 萬1000元│
├──┼──────┼────────┼─────┤
│ 8 │94年2 月間 │三尚 │2 萬2000元│
├──┼──────┼────────┼─────┤
│ 9 │94年2 月間 │順億 │2 萬3400元│




├──┼──────┼────────┼─────┤
│ 10 │94年3 月間 │家良 │2 萬4000元│
├──┼──────┼────────┼─────┤
│ 11 │94年3 月間 │惠新 │3 萬1000元│
├──┼──────┼────────┼─────┤
│ 12 │94年3 月間 │千大 │6 萬400 元│
├──┼──────┼────────┼─────┤
│ 13 │94年3 月間 │亞洲 │3 萬9560元│
├──┼──────┼────────┼─────┤
│ 14 │94年7 月間 │明昌 │5 萬6700元│
├──┼──────┼────────┼─────┤
│ 15 │94年7 月間 │金門 │1 萬6100元│
├──┼──────┼────────┼─────┤
│ 16 │94年7 月間 │上好 │1 萬8000元│
├──┼──────┼────────┼─────┤
│ 17 │94年7 月間 │實元 │1 萬6800元│
├──┼──────┼────────┼─────┤
│ 18 │94年7 月間 │前峰 │1 萬6100元│
├──┼──────┼────────┼─────┤
│ 19 │94年10月1 日│亞洲 │5 萬6000元│
├──┼──────┼────────┼─────┤
│ 20 │94年10月2 日│宏笙 │4 萬8400元│
├──┼──────┼────────┼─────┤
│ 21 │94年10月6 日│明昌 │2 萬5900元│
├──┼──────┼────────┼─────┤
│ 22 │94年10月12日│欣宏昌 │2 萬元 │
├──┼──────┼────────┼─────┤
│ 23 │94年10月13日│新知 │4 萬元 │
├──┼──────┼────────┼─────┤
│ 24 │94年10月13日│崧禾 │3 萬8200元│
├──┴──────┴────────┴─────┤
│合計侵占貨款金額計87萬6160元 │
└────────────────────────┘
附表2:
┌──┬────┬───┬──────┬────────┬─────┬─────┐
│編號│時間 │保管單│客戶名稱 │貨品品項、數量 │貨品價值 │偽造之署押│
│ │ │編號 │(公司簡稱)│ │ │ │
├──┼────┼───┼──────┼────────┼─────┼─────┤
│ 1 │94年9 月│090403│慶昌 │大通數位電視盒2 │4400元 │「慶昌」簽│
│ │26日 │ │ │台 │ │字1 枚 │




├──┼────┼───┼──────┼────────┼─────┼─────┤
│ 2 │94年9 月│090410│榮茂 │大通數位電視盒2 │6200元 │「林」簽字│
│ │26日 │ │ │台、床頭組音響1 │ │1 枚 │
│ │ │ │ │組 │ │ │
├──┼────┼───┼──────┼────────┼─────┼─────┤
│ 3 │94年9 月│090412│金門 │大通數位電視盒10│2 萬1000元│「張功維」│
│ │26日 │ │ │台 │ │簽名1 枚 │
├──┼────┼───┼──────┼────────┼─────┼─────┤
│ 4 │94年9 月│090422│家良 │大通數位電視盒1 │2200元 │「洪進田」│
│ │26日 │ │ │台 │ │簽名1 枚 │
├──┼────┼───┼──────┼────────┼─────┼─────┤
│ 5 │94年9 月│090425│大時代 │隨身VCD 1 台 │1400元 │「唐」簽字│
│ │26日 │ │ │ │ │1 枚 │
├──┼────┼───┼──────┼────────┼─────┼─────┤
│ 6 │94年9 月│090435│慧昇 │DM-2型DVD 光碟機│2900元 │「呂」簽字│
│ │29日 │ │ │2 台 │ │1 枚 │
├──┼────┼───┼──────┼────────┼─────┼─────┤
│ 7 │94年10月│090445│慧昇 │LOTO-P型光碟機3 │1 萬800 元│「呂」簽字│
│ │3 日 │ │ │台、大通數位電視│ │1 枚 │
│ │ │ │ │盒3台 │ │ │
├──┼────┼───┼──────┼────────┼─────┼─────┤
│ 8 │94年10月│090446│大時代 │大通數位電視盒3 │6300元 │「唐」簽字│
│ │3 日 │ │ │台 │ │1 枚 │
├──┼────┼───┼──────┼────────┼─────┼─────┤
│ 9 │94年10月│090447│順億 │大通數位電視盒2 │4600元 │「梁」簽字│
│ │3 日 │ │ │台、大通UHF14 節│ │1 枚 │
│ │ │ │ │鋁合金天線2 支 │ │ │
├──┼────┼───┼──────┼────────┼─────┼─────┤
│ 10 │94年10月│090450│金義興 │大通數位電視盒3 │6450元 │「劉」簽字│
│ │3 日 │ │ │台 │ │1 枚 │
├──┼────┼───┼──────┼────────┼─────┼─────┤
│ 11 │94年10月│090603│慶明 │大通數位電視盒2 │5700元 │「鄭功明」│
│ │4 日 │ │ │台、LOTO-P型光碟│ │簽名1 枚 │
│ │ │ │ │機1 台 │ │ │
├──┼────┼───┼──────┼────────┼─────┼─────┤
│ 12 │94年10月│090610│順億 │大通數位電視盒2 │4300元 │「梁」簽字│
│ │5 日 │ │ │台 │ │1 枚 │
├──┼────┼───┼──────┼────────┼─────┼─────┤
│ 13 │94年10月│090611│慶昌 │大通數位電視盒1 │4150元 │「慶昌」簽│
│ │6 日 │ │ │台、穎鴻數位盒1 │ │字1 枚 │




│ │ │ │ │台(T-8830型) │ │ │
├──┼────┼───┼──────┼────────┼─────┼─────┤
│ 14 │94年10月│090626│大時代 │大通數位電視盒2 │1 萬元 │「林」簽字│
│ │11日 │ │ │台、150W遙控數位│ │1 枚 │
│ │ │ │ │迴音擴大機 │ │ │
├──┼────┼───┼──────┼────────┼─────┼─────┤
│ 15 │94年10月│090627│慶明 │大通數位電視盒1 │3550元 │「鄭功明」│
│ │11日 │ │ │台、LOTO-P型光碟│ │簽名1 枚 │
│ │ │ │ │機1 台 │ │ │
├──┼────┼───┼──────┼────────┼─────┼─────┤
│ 16 │94年10月│090630│松立 │穎鴻數位機4 台、│8700元 │「松立」簽│
│ │12日 │ │ │大通UHF14 節鋁合│ │字1 枚 │
│ │ │ │ │金天線2 支 │ │ │
├──┼────┼───┼──────┼────────┼─────┼─────┤
│ 17 │94年10月│090632│惠新 │大通數位電視盒1 │2200元 │「張」簽字│
│ │13日 │ │ │台 │ │1 枚 │
├──┼────┼───┼──────┼────────┼─────┼─────┤
│ 18 │94年10月│090635│榮茂 │大通數位電視盒2 │1 萬7900元│「林劍秋」│
│ │14日 │ │ │台、LOTO-P型光碟│ │簽名1 枚 │
│ │ │ │ │機10台 │ │ │
├──┼────┼───┼──────┼────────┼─────┼─────┤
│ 19 │94年10月│090637│大時代 │LOTO-P型光碟機5 │6750元 │「林」簽字│
│ │14日 │ │ │台 │ │1 枚 │
├──┼────┼───┼──────┼────────┼─────┼─────┤
│ 20 │94年10月│090640│冠全 │大通數位電視盒10│3 萬6600元│「小葉」簽│
│ │15日 │ │ │台、LOTO-P型光碟│ │字1 枚 │
│ │ │ │ │機12台 │ │ │
├──┼────┼───┼──────┼────────┼─────┼─────┤
│ 21 │94年10月│090645│松立 │大通數位電視盒2 │4900元 │「松立」簽│
│ │17日 │ │ │台、大通UHF14 節│ │字1 枚 │
│ │ │ │ │鋁合金天線2 支 │ │ │
│ │ │ │ │ │ │ │
├──┼────┼───┼──────┼────────┼─────┼─────┤
│ 22 │94年10月│097089│亞洲 │大通數位電視盒7 │1 萬4700元│「黃」簽字│
│ │26日 │ │ │台 │ │1 枚 │
├──┴────┴───┴──────┴────────┴─────┼─────┤
│合計侵占貨品價值計:18萬5700元 │ │
└─────────────────────────────────┴─────┘
附表3:
┌──┬────┬───┬──────┬──────┬─────┐




│編號│時間 │保管單│客戶名稱 │保管單上記載│貨品價值 │
│ │ │編號 │(公司簡稱)│之貨品明細 │ │
├──┼────┼───┼──────┼──────┼─────┤
│ 1 │94年9 月│090421│冠全 │大通數位電視│4 萬2000元│
│ │26日 │ │ │盒20台 │ │
├──┼────┼───┼──────┼──────┼─────┤
│ 2 │94年10月│090788│冠全 │大通數位電視│1 萬500 元│
│ │26日 │ │ │盒5 台 │ │
└──┴────┴───┴──────┴──────┴─────┘

1/1頁


參考資料
翌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