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7號
KSDM,96,易,7,2007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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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22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維珍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維珍妮公司)生產製造之系列化粧品,業以「馬爹利維 珍妮」之文字商標,由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名義(下稱馬爹 利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 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化粧品商品,且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 詎其自民國94年間某日起,向不詳廠商購入化粧品空瓶及原 料等,先後在其位於高雄縣岡山鎮○○○路31號5 樓及忠孝 路16號之住處填裝生產後,以近似上開商標之「維珍妮」文 字商標,販售「維珍妮」系列化粧品牟利,致使相關消費者 對於商品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嗣於95年8 月17日上午10時 許,為警在高雄縣岡山鎮○○路16號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近似商標罪嫌。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維珍妮公司、馬爹利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之陳述、商標註 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7 月31日(95)智商0350字第 09580336240 號函暨附件、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等為主要 依據。然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扣案物 品中之各項商品,均係伊向乙○○之公司購買,不是伊所製 造生產,而伊雖有自行調配、生產維珍妮滋養調配霜販售, 且於該項產品上使用「維珍妮」文字商標,但該商標係經過 乙○○同意、授權,並販售與伊空瓶、標籤貼紙後,伊方將 之使用在前開商品上,是伊實無違反商標法犯行等語。經查 :
㈠、「馬爹利維珍妮」文字商標,係馬爹利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以00000000號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有關化妝品 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限至104 年6 月30日止,而自 被告處扣獲之如附表編號1 、4 至9 、14至17、20所示物品 上,均有近似上開「馬爹利維珍妮」文字商標之「維珍妮」 文字商標,且被告有販售使用前開「維珍妮」文字商標之化 妝品類商品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馬爹利維珍 妮」文字商標之商標註冊證(見偵卷第12頁)、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95年7 月31日(95)智商0350字第09580336240 號函 暨附件(見偵卷第24至26頁)在卷可稽,及如附表編號1、4 至9 、14至17、20所示物品扣案足憑,堪以認定。至公訴意 旨謂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10至13、18、19所示物品,亦 係有使用上開「維珍妮」文字商標之仿冒商品部分,惟扣案 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物品,係帳本、出貨單、托運單等物 ,顯非使用前開「維珍妮」文字商標之化妝品類商品,而扣 案如附表編號2 、3 、18、19所示物品,雖係屬於化妝品類 商品或其空瓶,然經本院調取該等扣案物品檢視之結果,其 上並未有「維珍妮」文字商標存在,是公訴意旨於此容有誤 認,先予敘明。
㈡、本案雖自被告處,扣得如附表編號4 、6 至8 、14至17、20 所示,使用近似上開「馬爹利維珍妮」文字商標之「維珍妮 」文字商標之化妝品類商品,然依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出 貨單之記載(其中編號為314 、393 者,見本院卷第93、96 頁),馬爹利公司有販售胺基酸潔膚乳、維珍妮面膜2 項商 品與被告,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如附表編號 4 、6 至8 、14至17、20所示商品,均係伊公司販售與被告 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從而,如附表編號4 、6 至8 、 14至17、20所示商品,既係由商標專用權人馬爹利公司販售 與被告,自無從認定被告就此等扣案商品,有何擅自使用前



開「維珍妮」文字商標之侵害商標專用權犯行。㈢、至被告是否係未得馬爹利公司同意,而於其他化妝品類之商 品,擅自使用前開「維珍妮」文字商標乙節,被告固未能提 出任何書面文件證明其有經授權使用上開「維珍妮」文字商 標,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伊並未授權被告使 用伊公司之商標,如果伊有授權的話,應該會有授權書云云 (見本院卷第49頁),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 伊公司有販售如附表編號2 、3 、9 所示之空瓶與被告,而 伊公司販售與被告之產品,均是已經包裝完成之產品,不需 要被告自行分裝等語(見本院卷第50、51頁),是證人乙○ ○販售與被告之產品,既無需被告自行分裝,但其卻又同時 販售如附表編號2 、3 、9 所示空瓶與被告使用,且其中如 附表編號9 所示之空瓶,更已經印上「維珍妮」文字商標, 業如前述,則若非證人乙○○有授權被告以上開空瓶自行生 產、填裝相關產品,其何需販賣該等空瓶與被告?是被告辯 稱其有經授權使用上開商標乙情,已非無據;再者,扣案如 附表編號1 所示之標籤貼紙,被告亦辯述係證人乙○○販售 與其使用,並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出貨單中之編號2909 號出貨單為佐(其上記載被告有買受標籤貼紙之情,見本院 卷第95頁),雖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該編號2909 號出貨單,並非伊公司之出貨單,扣案之標籤貼紙,不是伊 公司販售與被告云云(見本院第50頁),且依該編號2909號 出貨單所示,其上所載之售出貨品公司,係威爾剛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威爾剛公司),並非維珍妮公司或馬爹利公司, 惟依該編號2909號出貨單上所載之威爾剛公司聯絡電話,係 「00-0000000」號,要與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其他9 張馬 爹利公司或維珍妮公司出貨單記載之聯絡電話相同(見本院 卷第91至100 頁),而該「00-0000000」號電話,復係馬爹 利公司所申請使用,有該電話之申請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頁),況且,威爾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馬 爹利公司相同,均為證人乙○○之配偶蔡青真,而證人乙○ ○本身亦係威爾剛公司股東之一,有威爾剛公司設立及歷次 變更登記資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8至84頁),凡此均足 徵威爾剛公司亦應係證人乙○○所參與經營之公司,是被告 辯稱上開標籤貼紙係由證人乙○○所販售乙情,堪可採信。 而衡以常情,倘非證人乙○○有授權被告以「維珍妮」文字 商標生產商品,其何需販售該等標籤貼紙與被告使用?益證 被告前開所辯應堪採信;此外,再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被告先前有將伊公司之「000000000 」號免費電 話,印在其滋養調配霜之商品上,但因為伊公司沒有生產販



賣該項商品,所以造成伊很大的困擾,伊因而有要求被告將 自己的電話,印在該商品上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亦可 證被告有獲得授權使用上開商標,否則,何以證人乙○○於 遭遇上開情形時,僅係要求被告更改聯絡用之電話號碼,而 非禁止被告生產、販賣該項商品?因此,證人乙○○證述其 未授權被告使用上開商標云云,並無可採,而被告所持前開 辯解,則堪採信,自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四、綜上,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開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 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 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 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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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珍妮防晒乳標籤貼紙 │7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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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維珍妮白色三角空瓶 │810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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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維珍妮乳液空瓶 │270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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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維珍妮面膜(橘) │46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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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維珍妮保養品紙袋 │1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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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維珍妮乳液 │57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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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維珍妮碳淨顏膜 │35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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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維珍妮胺基酸潔膚露 (乳) │1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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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維珍妮調配霜空瓶 │4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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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帳本 │1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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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出貨單 │10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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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托運單 │6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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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帳本(小) │1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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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維珍妮面膜(紅) │3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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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維珍妮面膜(紫) │5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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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維珍妮面膜(綠) │7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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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維珍妮面膜(橘) │30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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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馬爹利茶樹精油 │1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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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馬爹利玫瑰精油 │2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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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維珍妮深層卸妝乳液 │1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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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珍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