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6年度,31號
HLHM,96,上更(一),31,200706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蔡雲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96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屆,經 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自96年6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家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