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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5年度,47號
TNHV,95,上,47,200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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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複代 理人 金輔政 律師
被上 訴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9日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0589號)提起上訴,
本院於96年0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下同)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多次向被上訴人公 司購買飼料,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八千 八百六十三元,惟於九十四年七月間曾計價退貨十八萬四千 一百十二元,因之,實際購買飼料金額為二百零六萬四千七 百五十一元;惟嗣後屆期皆未獲付款,且迭經向上訴人催討 ,亦置之不理。爰本於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法 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二百零六萬四千 七百五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等語。原審為被上訴人勝 訴之判決,而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 相同者予以引用外,並補稱:
㈠對屏東科技大學之鑑定結果,似乎認為被上訴人供給予上訴 人飼料之粗蛋白質(CP)含量較供給予第三人飼料之粗蛋白 質(CP)為低,致上訴人所飼養蛋雞產蛋率低,被上訴人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恐有誤會。蓋就相同之待鑑定事項,為何 行政院農委會不予判斷,顯然是考慮到生命起源之奧妙,無 法如同 1+1=2之算術題目那麼樣的簡單。事實上,營養素 影響產蛋率的不只蛋白質而已,屏東科技大學專挑蛋白質也 令人不解,待鑑定事項中之粗脂肪( Crude Fat)含量高的 話,蛋雞活動量高,產量亦高;上訴人之飼料粗脂肪 4.6% 高於供給予第三人飼料之4.13%,為何避而不提。蛋白質含 量高低並不與產蛋率高低成正比,可由屏東科技大學說明三 之後段但書:「所附蛋雞B飼料之粗蛋白質(CP)含量為19 .17 %,較蛋雞A飼料高;若蛋雞B飼料為產蛋高期(註:



產蛋高期乃蛋雞一生中,僅有之產蛋量最高之一段期間)之 蛋雞所適用,則此階段之蛋應有較高之產蛋率。」可茲證明 ;亦即反對解釋為:如果B飼料非供產蛋高期之蛋雞所食用 時,縱然飼料中粗蛋白(CP)成分再多高,也未必會有較高 的產蛋率。故不能簡化逕為認定因上訴人之飼料粗蛋白含量 較B飼料低,即令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環境因素會影響家禽產肉率與產蛋率的能力,而所謂環境因 素包括有:溫度、濕度、光照、高度、風速、空氣、水品質 及飼養密度等。本件上訴人產蛋率爭執時間為年中之七、八 月間,適值酷夏,溫度超過30℃,而學者謝豪晃教授文章提 到:超過30℃時,目前尚無法證實可經由提高蛋白質攝取量 來改善產蛋率。
㈢飼料中粗蛋白含量沒有一定之標準,行政院農委會之飼料製 造登記證標準為不低於16%,九十四年十一月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補助高雄縣政府增印之飼料管理手冊(修訂版本八)第 三十二頁則規定蛋雞用粗蛋白最低成分含量為15%,如全台 灣之飼料成品其中粗蛋白含量已符合標準,尚須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則以上標準形同具文。
㈣再夏季高溫炎熱,影響蛋雞採食和產蛋,尚須採取保持蛋雞 夏季高產的技術措施,例如:㈠增加營養、㈡調整餵料時間 、㈢拌入青綠多汁飼料、㈣添加維生素C、㈤補充電解質、 ㈥供應充足新鮮清涼的飲水、㈦加強通風換氣、㈧減少飼養 密度、㈨氣霧冷卻、降低舍溫、㈩設計合理的雞舍。因此要 求雞蛋高產率,不能只強調蛋白質的含量,而忽略以上技術 措施因素。
㈤關於飼料成份含量,上訴人認為同一代號當然應保證同一品 質,此見解有誤。因同一代號之飼料均非單味原料,是由多 種原料所製造完成,每一種原料的成分無法一致,故無法精 確掌握一定之份量,所以農委會依其職責,特別於飼料製造 登記證規定特定之成份及標準含量供全台灣飼料業統一遵行 ,亦即只要合於標準規定者,即無所謂品質較差的問題。何 況產蛋率下降的原因甚多,包括大自然天氣的變化,飼養環 境及飼養技術等。上訴人持有之飼料經公正機關鑑定後,其 含量均合乎標準規定,則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飼料即無任何品 質較差之問題,當然對上訴人有給付貨款債權存在無訛。 ㈥依上,爰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二、上訴人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㈠原審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無非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之 飼料,經檢驗結果其成份與其登記證之成份相符,故不構成 瑕疵,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云云。惟上訴人並不知被上訴人



飼料製造登記證所登載之成份為何,被上訴人亦未告知其飼 料登記證之成份,且未告知所賣飼料之成份係依飼料登記證 所載為準,故原判決以被上訴人飼料製造登記證所載成份為 依據,自有未合。
㈡本件之關鍵應在被上訴人同代號(0299)之飼料,其成份是 否相同,同代號之成份如有不同,其品質即有差別,而品質 若有差別,當然影響蛋雞產蛋之數量。而被上訴人飼料品質 不佳,導致上訴人所飼養之雞隻產蛋量減產一‧五成,損失 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七十二元,被上訴人之給付顯有瑕疵,為 不完全給付,被上訴人自應減少價金並賠償上訴人之損失, 即以損失抵銷買賣價金。
㈢系爭飼料之代號為(0299),上訴人發覺雞場蛋雞下蛋之情 況有異,立即通知被上訴人並要求以同購買代號(0299)之 張福來雞場之飼料與上訴人之飼料送鑑定,結果上訴人飼料 成份與張福來之飼料成份顯然不同。由上揭檢驗結果以觀, 張福來所購飼料,蛋白質達19.22,遠高於上訴人飼料17.88 (上訴人誤載為7.88),品質相差甚多;同一代號應屬同一 批產物,縱非同一批產物,亦應屬相同之成份,何以上訴人 與張福來所購同一代號飼料品質相差如此之多?莫非賣給上 訴人者飼料已變質、變壞?況上訴人於發現場內蛋雞產蛋情 形不佳後,詢問其他向被上訴人購買同一代號飼料之雞場( 包括張福來),渠等雞場之產蛋情形並無影響。而其他雞場 同屬鄰近區域、環境、氣候等條件均相同,別的雞場未有影 響,惟獨上訴人之雞場生產情形變差,其惟一因素即在於飼 料品質。
㈣被上訴人生產之飼料,同一代號當然應保證同一品質,此乃 商場之一般要求,否則以同一代號賣給不同之承買人,而有 不同之品質,則對於品質較差者,無異詐欺手法。被上訴人 保證同一代號應有相同成份與品質,始同意以張福來之飼料 與上訴人之飼料一起送驗,而其結果成份既有不同,自應負 產品瑕疵之責任。
㈤上訴人所經營牧場係密閉式,採自動化設備分級包裝、生產 CAS優良蛋品,其蛋價比一般傳統散裝蛋多七元(600克), 雖投資較高,但利潤也相對提高。又為符合盒裝訂定品質分 級規格標準,減少格外品,提高盒蛋包裝率,以達較高經濟 效益,大部份有 CAS優良認證之洗選場,都採飼養小型雞種 ,其優點有三,產合格蛋期間長、每日平均食量小、蛋殼及 蛋品較佳。再上訴人所經營牧場飼養小型雞種,100%係採海 蘭蛋雞W36型,其每日平均飼料攝取量92公克/隻,與被上 訴人所稱日採食量 100公克(其資料數據係採一般傳統牧場



飼養大型雞種),顯有落差及與專業數據不符。 ㈥經函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關於蛋雞飼料成分是否影響蛋量之 問題,屏東科技大學函覆略以:‧‧因為飼養蛋雞會隨產 蛋階段及產蛋率之變化,給予不同營養濃度之飼料。所附兩 種飼料營養成分有差異,有可能為不同階段產蛋雞適用之飼 料。所附蛋雞B飼料之粗蛋白質(CP)含量為19.7%,較 蛋雞A飼料高,若蛋雞B飼料為產蛋高期之蛋雞所適用,則 此階段之蛋雞應有較高之產蛋量等語。被上訴人提供予上訴 人之飼料與其他雞場之飼料均為同期、同一階段,且各雞場 之地區均屬附近,飼養環境、條件完全相同,而被上訴人提 供之飼料成分既有不同,則上訴人產蛋量之減少,自與飼料 成分之差異所致。
㈦依上,爰上訴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另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至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 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二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 ;又主張常態事實者,就其事實無庸舉證,主張變態事實者 ,應就變態事實負舉證義務,此為舉證責任分擔原則。又原 告(即本件之被上訴人)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即起訴事實 )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即本件之上訴人)對其主張,如 抗辯其不實,惟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 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另原 告就其所主張請求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 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請求權已因清償、抵銷或其他原 因等而消滅,則此清償、抵銷或其他原因等之事實,應由被 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679、2855號、同 院28年度上字第1920號、同院48年度台上字第0887號及同院 52 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例參照)。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間確有訂立買賣(飼料)契約,且上訴人自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月八日止,有向被上訴人進貨購買其所 生產之蛋雞及中雞用之飼料,惟上訴人就購買飼料之價金則 迄今仍未給付之事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出送貨通知單、 統一發票及客戶出貨明細表影本等附卷可參。
㈡兩造就基於上揭買賣飼料契約由被上訴人出貨予上訴人之飼 料,因兩造就飼料之品質有所爭議,曾送由「卜蜂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福壽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其成份,且兩造對檢驗之結果均表示無意見, 則有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廠商送檢」分析報告表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 報告單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憑(見原審訴字卷第18至21頁)。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積欠 被上訴人之飼料價金總計為若干?
㈡被上訴人販賣之飼料是否內含之成份不足、或有不符「國家 標準成分表」有關蛋雞用配合飼料之規定,致具有瑕疵? ㈢若具有瑕疵,則與上訴人所主張之「蛋產率下降」間是否具 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㈣又若具有瑕疵,則上訴人可請求減少之買賣價金為若干? ㈤夏天高溫及其他環境等因素是否會減少蛋雞之採食量,以致 影響其產蛋量?
六、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確有訂立買賣(飼料)契約,且上 訴人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先後多 次向被上訴人進貨購買其所生產之蛋雞及中雞用之飼料,金 額總計為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八百六十三元,惟於九十四年七 月四日出貨之蛋雞用飼料,已計價退貨十八萬四千一百十二 元,因之,上訴人實際購買飼料金額為二百零六萬四千七百 五十一元;惟嗣後屆期皆未獲付款,且經被上訴人迭向上訴 人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給付之事實,已據被上訴人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其所提出之送貨通知單 、統一發票、客戶添加藥物處方單、客戶出貨明細表及客戶 欠款明細表影本等在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第27至70頁); 再參諸經本院核計前揭送貨通知單、統一發票及客戶出貨明 細表所載金額確與客戶欠款明細表一致以察,自屬真實。至 上訴人雖辯稱:總價金應為一百九十萬九千二百三十元云云 ,惟此姑不論已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認,且經本院核閱前揭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送貨通知單及統一發票以觀,前者其上 確除有「訂貨日期」外,尚有貨款之「應收日期」,及「其 他」欄之「優待」金額等記載;而統一發票之「品名」欄則



有與送貨通知單上其他欄優待金額相對應之「銷貨折讓」金 額,且每次統一發票上之總計金額則已將銷貨折讓金額扣除 ,惟並無上訴人所稱以現金給付而得折讓之情形,況上訴人 既迄今仍未給付本件買賣價金,衡情自無所謂以現金給付而 得折讓者,是上訴人前揭所辯,尚屬無據。
㈡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飼料送由兩造同意之機構檢驗結 果,其中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M水分 11.41 %、CP蛋白質17.39%、Crude Fat粗脂肪4.60%、Ca鈣4.04 2%、P磷0.513%、Na(NaCL)鹽0.250%」;而財團法人中 央畜產會檢驗結果:「蛋白質19.22%、總磷0.58%、鈣4.3 9%」;至被上訴人提出之飼料製檢驗結果:「水分11.26% 、粗蛋白質17.88%、粗脂肪5.0%、鈣4.68%、磷0.67%」 ,有前揭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財團法人中央畜 產會「廠商送檢」分析報告表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報告單影本各一份附卷可參;而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飼料 製造登記證所載,被上訴人公司所生產飼料成分,粗蛋白質 含量不低於16%、粗脂肪含量不低於 2%、水分含量不超過 13%、鈣2.60±1.40%、磷0.65±0.25%,且被上訴人公司 之飼料製造登記證,乃當時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農委會九十 年二月農中畜四字第 901004288號函准照經濟部八十九年三 月二十日經標檢字第八九八九五○○七號公告辦理配合,經 核與飼料管理法規定相符,准予登記,有效期間至九十八年 九月者,則有臺省農畜飼製字第一五二一一號飼料製造登記 證影本一份附卷可憑(見原審訴字卷第24頁)。另依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補助高雄縣政府增印之九十四年十一月飼料管理 手冊(修訂版本八)有關「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配合飼料 國家標準」規定,其中蛋雞用粗蛋白最低成分含量為15%、 粗脂肪最低成分含量為 2%、鈣含量為3.40±1.40%、磷含 量為0.65±0.25%(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而經本院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有關「國家標準成分表」蛋雞用配合 飼料規定結果,亦為相同之說明,則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 年6月8日農牧字第0950131109號函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60至61頁)。則揆諸上揭說明,被上訴人提供予上訴人之 飼料成分,不僅均符合被上訴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飼料製作 登記證所載之成分事項,且合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四年 十一月飼料管理手冊所訂「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配合飼料 國家標準」之規定,應堪認定。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提 供之飼料有成分不足、品質不佳云云,尚不足採。 ㈢又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所交付之飼料與購買同代號(0299)之 訴外人張福來雞場之飼料送由兩造同意之機構檢驗結果,雖



上訴人之飼料成分與訴外人張福來之飼料成分在數據上略有 高低不同;惟究之各種飼料成分之含量,除粗蛋白質差異較 大外,其餘均在上下之間,況粗蛋白質含量之差異亦僅介於 1.19至1.78%之間,衡諸事理,對飼料成分、品質之影響, 應當極為有限。另飼料中粗蛋白含量並無一定之標準,祇需 達一定之標準以上即可,且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飼料中, 有關粗蛋白質含量確均在最低成分含量之上,已如前述。而 有關飼料成分含量,縱為同一代號仍無法保證為同一品質, 因同一代號之飼料均非單味原料,在製造過程係由多種原料 混合所製造完成,輒囿於製造機器運轉或人工操作而有誤差 ,乃人情事理之常,亦即每一種原料的成分無法一致,致無 法精確掌握一定之份量。而此亦係行政院農委會之所以會依 其職責,特別於飼料製造登記證規定特定之成份及標準含量 供全台灣飼料製造業統一遵行之理;亦即只要合於標準規定 範圍者,應認無所謂品質較差之問題。因之,自尚不能以上 訴人之飼料成分與訴外人張福來之飼料成分在數據上略有高 低不同,即採為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飼料品質顯有瑕疵之 論據。此外,上訴人就此又無法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 明或供本院調查以實其說,自亦不能據此即採為有利於其之 認定。
㈣至上訴人雖辯稱:其使用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飼料後,所 養蛋雞之「蛋產率下降」,雞隻產蛋量減產一‧五成云云。 惟此姑不論仍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則,且按環境因素會影響 家禽產肉率與產蛋率之能力,而所謂環境因素包括有:溫度 、濕度、光照、高度、風速、空氣、水品質及飼養密度等; 且溫度超過攝氏30度時,目前尚無法證實可經由提高蛋白質 攝取量來改善產蛋率(另參本院卷第110至111頁,謝豪晃教 授著:「環境溫度對雞營養需要量的影響」一文)。而本件 上訴人主張所養蛋雞之「蛋產率下降」之爭執期間為當年中 之七、八月間,適值酷夏,白天溫度幾乎均超過攝氏30度, 可見已與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飼料之粗蛋白質含量差異無涉 。而處夏季高溫炎熱期間,一般養雞業者會採取保持蛋雞夏 季產量之如:增加營養、調整餵料時間、拌入青綠多汁飼料 、添加維生素C、補充電解質、供應充足新鮮清涼的飲水、 加強通風換氣、減少飼養密度、氣霧冷卻、降低舍溫、及設 計合理雞舍等技術措施,以為免影響所養蛋雞採食和產蛋率 ;再參諸蛋雞產蛋性能是許多基因所調控的結果,影響雞隻 產蛋性能之因素很多,如:品種差異、雜交優勢、初產日齡 、日糧組成、雞隻年齡、單一基因效應及管理因素等,其中 日糧組成乃指均衡且適當的日糧組合,因一般產蛋雞所需熱



能較大,但過多的攝取只可得產蛋雞隻體重增加,不會增加 產蛋率,故最佳狀況及限制雞隻任食量在10%之內,才是最 適比;至管理因素包含光照、環境、溫度、剪嘴、籠子的設 計、餵飼、緊迫及疾病(防疫)等因素(另參本院卷第0115 頁,王斌永阮喜文教授合著:「雞隻產蛋數學模式之探討 」一文)以察;顯見影響雞蛋蛋產率之原因極為廣泛併複雜 ,自尚不能僅以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飼料之粗蛋白質含量與 訴外人張福來之飼料成分略有差異,即採為與其所養蛋雞蛋 產率下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依據。此外,上訴人又無法提 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產蛋量之下降係被上訴人之飼料 所造成,自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而依上所述,既無法 證明系爭飼料具有瑕疵,即無再予審究被上訴人應否減少請 求價金之問題。
㈤再者,經本院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函詢有關:⑴蛋雞之飼料 成分中,蛋白質(CP)、粗脂肪(Crude Fat)、鈣 (Ca) 、磷(P)、鹽Na(Na CL)之多寡,是否會影響蛋雞之產蛋 量?及依「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所示二種不同 成分飼料,對蛋雞之產蛋量是否有影響等事項,其已鑑定稱 :「因為飼養蛋雞會隨產蛋階段及產蛋率之變化,給予不 同營養濃度之飼料。所附兩種飼料營養成分有差異,有可能 為不同階段產蛋雞適用之飼料。所附蛋雞B飼料之粗蛋白 質(CP)含量為19.7%,較蛋雞A飼料高,若蛋雞B飼料為 產蛋高期之蛋雞所適用,則此階段之蛋雞應有較高之產蛋率 。」等語,而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95年07月24日屏科大畜字 第0950002498號函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2頁)。惟經 本院細究其鑑定意見內容以觀,其中第部分僅係說明一般 飼養蛋雞會隨產蛋階段及產蛋率之變化,給予不同營養濃度 之飼料,及函送之兩種飼料營養成分有差異,有可能為不同 階段產蛋雞適用之飼料等語而已,並未指及被上訴人交付上 訴人之飼料有何營養成分之瑕疵,或因之導致上訴人所養蛋 雞之產蛋率有下降之情形。至第部分所述,雖指出若蛋雞 B飼料(即訴外人張福來雞場之同代號飼料)為產蛋高期之 蛋雞所適用,則此階段之蛋雞應有較高之產蛋率等語,惟其 所謂「有較高之產蛋率」,需以經「產蛋高期」之蛋雞所食 用其前提;易言之,尚不能以被上訴人供給予上訴人飼料之 粗蛋白質(CP)含量較供給予訴外人張福來飼料之粗蛋白質 (CP)為低,即遽認上訴人所養蛋雞產蛋率下降與被上訴人 交付之系爭(即A)飼料有關。況依前所述,影響蛋雞蛋產 率及性能之原因極為廣泛併複雜,飼料營養成分僅其中十幾 種因素之一而已,且飼料營養成分中會影響蛋產率者亦不祇



蛋白質而已,其他粗脂肪(Crude Fat)、鈣(Ca)、磷(P )含量亦足影響蛋雞蛋產率,而本件被上訴人供給予上訴人 之飼料,其中粗脂肪(Crude Fat)成分為4.6%,已高於供 給予訴外人張福來飼料之粗脂肪(4.13%)含量。另由鑑定 意見所稱,及參諸學者曾經於對照實驗中證明粗蛋白含量 17%之飼料產蛋率為100%,而粗蛋白含量 15%之產蛋率卻 為100. 2%(參本院卷第107至108頁,謝豪晃教授著:「胺 基酸有效性在家禽飼料的應用原則與問題」一文)以觀,可 證粗蛋白質含量之高低並不與蛋雞蛋產率高低成正比,因蛋 雞「產蛋高期」乃蛋雞一生中,僅有之產蛋量最高之一段期 間,若B飼料非供產蛋高期之蛋雞所食用時,縱飼料中粗蛋 白(CP)成分再多高,也未必會有較高的產蛋率。因之,自 尚不能僅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之前揭鑑定函內容,即採為被 上訴人交付上訴人之飼料與上訴人所養蛋雞蛋產率下降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之論據。此外,上訴人又無法提出其他確切之 證據足資證明產蛋量之下降係被上訴人之飼料所造成,自不 能逕為認定因上訴人之飼料粗蛋白含量較B飼料為低,即令 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同年八月八日止,多次向被上訴人公司購買飼料,金 額總計為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八百六十三元,惟於九十四年七 月間曾計價退貨十八萬四千一百十二元,因之,實際購買飼 料金額為二百零六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元;惟嗣後屆期皆未獲 付款,且迭經向上訴人催討,亦置之不理。爰本於買賣契約 所衍生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二百零六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 人勝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及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秋賢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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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