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4號
TYDM,106,單聲沒,144,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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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106 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伍拾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宏於民國104 年6 月12至19日間之 某日,以被告小表舅陳致豪名義,於「淘寶網」網站購買含 「Nicotine」禁藥成分之電子菸補充液50瓶,復未經核准, 於同年月19日空運輸入我國,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桃 園國際機場抽查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104 年12月2 日修正 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經聲請人以105 年 度偵字第678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嗣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上開物品業經扣案,為被告犯罪所得 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自1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庸為新舊法比 較。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及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確 含有上開禁藥成分等情節,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課員郭宗翰於警詢之陳述,及統一速達 資料匯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函文、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 索筆錄、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檢驗報告 書、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職 議字第5033號處分書、款項收據等在卷可考,堪信屬實。依 上開說明,縱被告獲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聲請人仍得單獨聲請沒收已扣案之上開物品。是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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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