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6年度,112號
TCHV,96,上易,112,200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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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9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454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第一審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 為上訴人敗訴之理由,應予維持,茲引用之(如附件)。二、上訴人雖謂:原審判准之賠償金額太高,請求予以酌減賠償 金額,並請求准予按月分期償還三分之一薪水,約為一萬元 云云;視同上訴人則以目前無業,並無收入,請求酌減賠償 金額云云,資為抗辯。惟上訴人二人有通姦、相姦之事實, 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113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95 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上訴人等對此亦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與視同上訴 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原判決斟酌被上訴人 目前在台中縣后里鄉公所任臨時雇員,日薪800元,除薪資 所得外,名下並無其他資產;上訴人甲○○從事馬達組裝工 作,月薪約23,000元;視同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時任職 炬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薪約700元,上訴人及視同上訴 人除薪資所得外,名下並無其他資產等等,審酌兩造之身分 、社會地位及上訴人間通姦行為對被上訴人造成之精神上痛 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而判決以80萬元為適當,核無不合,本 院亦認所核定之金額相當,上訴人等徒以經濟狀況不佳,無 法負擔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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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