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建仁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05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1 包(毛重0.30公克)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4 年6 月27日為警查獲而扣得之透明結 晶1 包(毛重0.30公克,檢體編號D104偵-0887 ),經檢驗 之結果,未檢出安非他命類毒品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4頁),卷 內亦無其他事證顯示該包結晶含有其他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 成分,尚難逕認屬依法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