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35號
PCDV,106,司促,16435,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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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奕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收取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
  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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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