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6年度,846號
TPHV,96,抗,846,200706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846號
抗 告 人 甲○○
抗 告 人 丙○○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5號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前聲請原法院對債務人林時鄰、高本源林興旺 及抗告人以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80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並經原法院調卷核閱屬實,茲相對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原法院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 於法無違。
三、抗告意旨略稱:另有債務人高珍春之銀行帳戶仍遭假扣押凍 結中,且抗告人與其他債務人擬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不同意 相對人取回提存金云云,惟抗告人是否提損害賠償訴訟,應 由抗告人另案請求,或於相對人請求返還提存物時行使權利 ,尚非本件所應審酌。至抗告人另以原裁定並未合法送達予 抗告人甲○○,惟原裁定係按抗告人甲○○戶籍地即台北縣 新店市○○路○段1巷1號為寄存送達,有原法院送達證書、 抗告人甲○○戶籍謄本足稽(見原法院卷第10、32頁),難 認原裁定未合法送達抗告人甲○○,難認原裁定未合法送達 抗告人甲○○,本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