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6年度,22號
TYDM,106,侵訴,22,2017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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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諺鍠
選任辯護人 何偉斌律師
      呂宗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20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諺鍠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諺鍠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業 據證人A 女、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證述明 確,並有案發路段監視錄影畫面、DNA 鑑定報告、驗傷診斷 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於警詢時對犯案過程能完整 陳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執行羈押 ,並於同年5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 已辯論終結,然羈押之原因(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 年7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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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