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563號
TPHV,95,上,563,2007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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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楊明廣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
1,92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0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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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