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22號
PCDV,106,司促,16422,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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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債 權 人 郭承翰
債 務 人 黃寶康
債 務 人 林睿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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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