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6年度,120號
TPHM,96,上更(一),120,200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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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戴銀生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 押後,至民國96年7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6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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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