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15號
PCDV,106,司促,16415,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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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秀芳於民國99年5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5 月26日起至民國10
   6 年5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6 月13日止累計20,074元未
   給付,其中20,059元為本金;15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秀芳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 │
│  │20059 │     │6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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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