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72,545 元,應徵收第一審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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