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0號
ULDV,96,補,60,2007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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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572,545 元,應徵收第一審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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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