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44號
ULDM,96,易,144,200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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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
第475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5年度港
簡字第348號),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澎湖縣白沙 鄉講美村137之1號1樓龍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美公司) 負責人,甲○○(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址 設臺中縣梧棲鎮新茂石材有限公司(下稱新茂公司)負責人 。龍美公司於民國94年7月29日,向址設臺中縣豐原市○○ 路915號美歷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美歷展公司),以新臺 幣(下同)1,680,000元之價格,購買塊石800粒,美歷展公 司則於94年8月13日,以1,520,000元之價格,向新茂公司購 買塊石800粒,甲○○再於94年8月14日,以1,500,000元之 價格,向丙○○購買塊石約1,000粒。詎乙○○因急需使用 塊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丙○ ○同意,自94年11月25日起,至95年1月12日止,僱請不知 情之王水波所經營,址設雲林縣下崙村漁港路362號寶祥海 運有限公司(下稱寶祥公司),將丙○○所有並放置在雲林 縣口湖鄉箔仔寮漁港內之塊石共189粒,載運至澎湖縣馬公 市桶盤里龍門漁港後,再將該塊石施作於自己所承攬之工程 上,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告訴人丙○○檢察官訊 問時之具結指訴、王水波、甲○○、廖清和於檢察官訊問之 具結陳述,及龍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紙、丙○○與甲○ ○之石材買賣契約書影本2份、甲○○所交付之支票暨退票



理由單影本、芃福法律事務所95年3月30日芃福字950330號 律師函影本、新茂公司與美麗展公司之買賣合約影本、龍美 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美麗展公司與龍美公司之買 賣契約書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臺灣土 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寶祥海運公司運送明細影本、 王水波之名片影本各1份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時 間、地點,載運塊石到澎湖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 行,辯稱其係與美歷展公司訂約購買塊石,已依約匯款給美 歷展公司,並經美歷展公司通知圈選塊石,不知塊石是余錫 煌的,也不清楚甲○○與丙○○間有契約糾紛,並無不法所 有意圖等語,並聲請傳喚證人丁○○即美歷展公司負責人及 甲○○。
五、經查:
㈠被告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時間、地點,載運 塊石至澎湖之事實,業經告訴人丙○○於檢察官訊問時指 述綦詳,核與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甲○○ 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具結陳述、 廖清和王水波於檢察官訊問之具結陳述情節相符,並有 龍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紙、丙○○與甲○○之石材買 賣契約書影本2份、甲○○所交付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 本、芃福法律事務所95年3月30日芃福字950330號律師函 影本、新茂公司與美麗展公司之買賣合約影本、龍美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美麗展公司與龍美公司之買賣 契約書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臺灣土 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寶祥海運公司運送明細影本 、王水波之名片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並與被告供承相符 ,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部分:
⒈證人丁○○於本院96年5月2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其曾與被告有過塊石交易,塊石來源係向甲○○所購得 ,後來才知道塊石是丙○○的,第1次甲○○說尺寸不 合所以沒有載成,第2次部分塊石尺寸符合,部分不符 合,沒聽說過丙○○說塊石為其所有不能載走等語,不 認為塊石所有權有何糾紛,且經甲○○通知才叫被告去 載運塊石等語。
⒉證人甲○○於本院96年5月2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其先前於新茂公司擔任負責人,曾向丙○○購買塊石再 轉賣給美歷展公司,丙○○曾表示載到箔子寮之塊石只 要符合規格就可載走,但丙○○未按規格交付塊石,故



第1次被告空船來未載運任何塊石即空船返回澎湖,後 來因被告工期需要塊石,才陸續把尺寸符合的用噴漆噴 起來,讓船務公司載走,並僅付部分款項給丙○○,載 到一半丙○○要求1次付清所有價金,否則不讓載運塊 石,證人甲○○並未告知美歷展公司而與丙○○私下協 調,後來證人甲○○開了1張600,000元的票當保證,才 再請被告繼續載運塊石等語。
⒊告訴人丙○○則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陳稱:「(問:你 是否有請人看管塊石?)沒有,我只有將塊石堆放在一 起。」、「(問:現場除了你堆放的塊石外,是否有其 他人堆放的塊石?)沒有,但現場有其他建築用的碎石 。」、「(問:你的塊石是否有做記號?)沒有。」、 「(問:你有無通知甲○○自己的塊石足夠載運1船, 可以過來載?)有的,我有對甲○○說可以先載運1船 過去用。」、「(問:後來乙○○有無過來載?)有的 ,但因為他認為塊石的規格不符合,所以空船回去。」 等語。
⒋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為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存在:
⑴由美歷展公司與龍美公司、美歷展公司與新茂公司、 甲○○與丙○○間之塊石契約,可見本件係龍美公司 向美歷展公司訂約購買塊石後,美歷展公司轉向新茂 公司訂約購買塊石,甲○○再向最上手之丙○○購買 塊石,也就是其間總共輾轉了3手之多,則被告有無 可能在這樣複雜的轉購關係中,明確知道塊石來源係 丙○○,並非無疑。
⑵又被告、甲○○及丙○○均提及訂約後有第1次交貨 ,被告空船到箔子寮來載,卻因塊石尺寸不合而空船 返回澎湖之事實,顯見一開始丙○○是同意被告載運 塊石,否則何必將塊石搬運堆放到箔子寮去?且如非 丙○○將塊石載運到箔子寮並通知甲○○與被告前往 ,被告及甲○○又如何能知道塊石已經堆放在箔子寮 ,進而前往載運?又其後陸續再有塊石運到箔子寮, 如非再經丙○○通知甲○○及被告前往,被告又如何 能知道有新的1批塊石到來,並進而前往載運? ⑶則既然一開始丙○○同意被告前往載運塊石而未加阻 攔,嗣後因與甲○○發生糾紛,而要求給付全額價金 後才能繼續載運,甲○○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並 未將此糾紛告知美歷展公司或被告,丁○○亦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稱不知塊石有產權糾紛,則處於最末端



,應該最搞不清楚狀況的被告有無可能知悉,益非無 疑。
⑷末查被告分別於94年8月15日,由其妻郭秀枝將 629,000元匯入丁○○之夫郭棟樑戶頭,復於95年1月 10日,由郭秀枝將300,000元匯入新茂公司帳戶,備 註欄有丁○○字樣,而已依約給付部分價金,有前開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入 戶電匯申請書影本各1張在卷可考。
⑸是被告既已給付相當價金,並前經美歷展公司或于錫 煌之通知而前往載運塊石,其是否知悉塊石係丙○○ 所有,並事後甲○○與丙○○發生契約糾紛,均非無 疑,而憑現有證據,尚難遽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 之存在。
六、綜上所述,本件塊石交易輾轉3手,被告係處於最末端,且 已給付相當價金,並前經美歷展公司或甲○○之通知而前往 載運塊石,則其是否知悉塊石係丙○○所有,並事後甲○○ 與丙○○發生契約糾紛,均非無疑,是其主觀上有無不法所 有意圖之存在,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 涉犯本件竊盜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 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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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歷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